1. 申請資格:已獲國際及兩岸教育處或院系薦送赴姊妹校交換學生資格。
2. 名額:依據當學年度赴姊妹校留學補助預算金額,決定每學期補助人數與額度。
3. 補助對象:
■ 在學期間每人限補助乙次,並以未獲其他留學獎學金者為優先。
■ 本校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在學生(不含延畢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該班前百分之二十或學業平均成績達80分者為優先。
■ 本校碩博士班一年級以上在學生,近一學期學業成績達該班前五名或學業平均成績達85分者為優先。
■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斟酌優先獎助:(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a. 在校參與社團活動並擔任幹部者
b. 曾參加校外比賽獲獎者
c. 低收入戶
4.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五) 16:30止
5. 申請文件:
■ 校級交換生:凡通過國際及兩岸教育處審查推派之赴姊妹校交換學生,需於繳交本校交換學生意願書時勾選是否同意申請本補助,並另繳交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 院/系級交換生:凡通過院系審查推派之赴姊妹校交換學生,則申請一覽表、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含排名)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須統一由各承辦單位送至學術交流中心。
6. 承辦人聯絡資訊:國際及兩岸教育處學術交流中心朱小姐(02-2905-3069 /
[email protected])
7. 申請文件逕交國際及兩岸教育處學術交流中心(臨時辦公地點於耕莘樓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