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昇本院教學、研究與服務之品質,並鼓勵表現優良之教師,特訂定教師學年度績效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為本院講師級以上專任教師,並於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
第三條 各項獎勵之評審標準及程序如下:
(甲) 服務績優獎勵:
(1)每年獎勵名額至多以六名為上限,每名頒發新台幣陸萬元獎金。
(2)服務優良教師係由院長及各系所主管成立提名小組推薦對本校或本院有卓著服務事蹟者,由院長成立遴選小組決選之。
(乙) 教學績優獎勵:
(1)每年獎勵名額五名,由本院各系所推薦符合「輔仁大學專任教師績優獎勵辦法」之獎勵對象,且將人本價值融滲於課程
具有具體事蹟之績優教師,經院教評會審核,獲獎教師每名頒發新台幣參萬元獎金。
(2)獲獎老師須分別對院及系提出各一次教學座談分享計畫,並於當學年度執行完成。
(丙) 學術研究獎勵:
(1)獎勵對象:
學術著作已獲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發表指標性學術期刊論文獎勵辦法」或技術移轉、著作授權,以其研發成果專利
已獲本校「鼓勵產學合作獎勵辦法」之獎勵者。
(2)獎勵金額:
依照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發表指標性學術期刊論文獎勵辦法」及「鼓勵產學合作獎勵辦法」之類別所核發之金額,
加發三成獎金;獲獎成果如為社會企業相關領域者,則加發四點五成獎金。
(3)每篇論文或技術移轉、著作授權,以及研發成果專利僅能以一人為代表提出申請。
(4)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並經查屬實者,應繳回所有獎勵(補助)款項,並自通知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獎勵(補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各項績效,以前一學年度計算之。各項獎勵之申請、遴選於每學年上學期辦理,獎金於每學年結束前發放。
第五條 年度績效獎金之經費來源為碩士在職專班結餘款及院務發展基金。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