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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輔仁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輔仁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輔仁大學管理學院教師評鑑
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院專任講師及助理教授每三年,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須接受評鑑一次。
符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者,得申請提前評鑑、延長評鑑年限及免接受評鑑。
第三條 教師評鑑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鑑,評鑑項目如下:
一、教學評鑑項目:
(一) 教學計畫與教材準備。
(二) 教學評量結果。
(三) 授課、缺調課、補課及送交成績之情形。
(四) 教學得獎紀錄
(五) 其他教學成果。
二、研究評鑑項目:
(一) 已出版之著作、展演之成果、研發取得專利之成果。
(二) 主持、共同主持、協同主持或參與執行學術研究、教學發展、產學合作或經學校同意之建教合作計畫。
(三) 指導研究生學位論文之成果。
(四) 其他研究成果。
三、輔導及服務評鑑項目:
(一) 擔任校內導師、行政職務、出席會議、行政配合情形等服務表現。
(二) 擔任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學術團體之重要職務、學術期刊編輯、籌辦學術會議、策劃或協助辦理校內外學術
推廣班、隊或活動等推廣表現。
(三) 特殊輔導個案、輔導學生課業、指導或參與學生活動之情形。
(四) 其他輔導及服務成果。
第四條 每學年度須受評教師應依評鑑項目以文字敘述方式自我評量及評分後,提送所屬單位主管簽核,並將自評表上傳至本校
教師評鑑系統。教師評鑑自評表格式另訂之。
第五條 本院教評會於辦理教師評鑑初評時,由院長推薦校外學者專家三至五人,經校長遴聘後,併同院教評會成員共同組成之
。院教評會委員依受評教師所提各項評鑑項目之具體資料,以不記名方式就「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項
分項評分,未達七十分者,應敘明具體理由。「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項之各項分數以參與評鑑委員之
評分平均後計算之。三項分數均各達七十分(含)以上者為始為通過。
其中「研究」項目依記點方式評鑑:講師三年內應有1點、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2點、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有4點(副
教授及教授兼行政主管應有2點)始達七十分。點數依據本院教師研究評鑑施行細則計算。
第六條 本院教評會評審後,應將院評鑑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評教師。
第七條 本院教評會於每年三月底前審議評鑑小組之評鑑結果,並提送校教評會複審。
第八條 教師不服評鑑結果者,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準則」之規定提出申訴。
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教評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