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永續發展之目的,積極與校外學術或公民營機構合作展業計畫,為加強展業收入經費之有效運用
及建立相關工作費發放基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專任教職員展業工作費發放,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院專任教職員(含專職約聘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展業工作費係指工作條件非原有薪資所能抵償而加發補償性金額。
第五條 各項展業工作費發放標準如下:
一、專案主持人:視需要編列工作費,每個專案一個月以新台幣壹萬元為上限。
二、專案執行人員:由專案主持人依各項工作性質評估訂定,工作費額度以參考本校職員加班費標準及工作時數核算適當金額進行
發放。
第六條 經費來源:透過與本校推廣教育中心辦理之各項展業計畫、課程及活動所產生之經費收入。
第七條 各項展業工作費之發放,應視展業經費預算情形,由業務單位依實際需求簽請校長核定後始准發放。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