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申請對象及條件:凡本院專任教師以本校名義發表於國際學術期刊,或有潤稿需要者,得向本院提出刊登、投稿及
潤稿經費補助申請。
第三條 補助類別
一、刊登及投稿經費補助
每篇論文之刊登及投稿費用採實報實銷方式,二項費用院系所補助合計以新台幣壹萬元為上限,已獲本校研發處
全額補助或因校額度不足但獲補助金額已達壹萬元者,不重複補助。
二、潤稿經費補助
每篇論文之外文潤稿費用採實報實銷方式補助,每篇以不超過新台幣壹萬元為原則,每人每年院系所補助總額以
貳萬元為上限,中文著述翻譯成外文原則上不予補助。
三、論文發表符合本校「國際期刊論文發表補助辦法」規定之申請條件、對象及補助類別者,須先向本校研發處提出
補助申請,如未符補助標準或已達補助上限者,不在此限。
四、同一篇論文限一位教師提出補助申請。
五、依據申請時間序,當補助總額達上限後,該年度不再受理申請。
第四條 經費補助申請應於院辦公室公告辦理本辦法之時間內,檢附申請書、論文內容及收據影本送院長審議後核定之。
第五條 經費來源及核銷
一、經費來源
由學校核發之學術研究績效獎補助及本院之碩士在職專班結餘款支出,並於每學年第一次院務發展會議中議訂
年度經費上限。
二、經費核銷
經核准補助之教師,得依核定金額,於核定通知送達一週內,將收據正本送院辦公室,依本校會計相關規定
完成經費核銷,未依規定完成核銷程序者,將喪失該次經費補助。
第六條 申請潤稿經費補助之教師,須於核銷後六個月內完成該份文章之投稿,並繳交投稿證明。如未能依規定完成者,
將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七條 該申請案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並經查屬實者,本院得撤銷相關補助;應繳回該案所有獎勵款項,並依據本院教師
評審委員會決議或函文,自受通知之日起,於停權期限內不得再申請本院任何學術研究獎補助。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