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2學年度入學新生起實施:
一、大學部學生於畢業前需至少修畢5門(或15學分)本院開設之「以英語授課的專業課程」,始有畢業資格。
二、碩士班學生於畢業前需至少修畢1門本院開設之碩士班「以英語授課的專業課程」,始有畢業資格。
自104學年度入學新生起實施:大學部學生於畢業前需至少修畢3學分本院開設之「以英語授課的專業課程」,始有畢業資格。
自98~103學年度入學新生實施:大學部學生於畢業前需至少選修一門本院開設之「以英語授課的專業課程」,始有畢業資格。
備註:
97學年度入學申請休學一學期之新生比照97學年度學生之畢業資格規定;休學一學年之新生比照98學年度學生之畢業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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