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93.03.31 管理學院92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4.18 管理學院100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輔仁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劃及整合各系、所、學位學程之開課資源,特依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 規定,設置「輔仁大學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利相關業務之推動執行。
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規劃本院課程之整體發展方向; 二、整合開課資源並協調各專業領域授課師資之安排; 三、審議院定必修及院核心課程之相關事宜; 四、審議各系、所、學位學程之學習目標、課程結構、專業必修課程、專業學程及畢業總學分; 五、審核教師授課課程與專長相符; 六、辦理其他有關課程之事宜。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組成人員為: 院長、各系主任、所長、學位學程主任、教學推展委員會召集人、 本校課程委員會之本院教師代表、本校 教務會議之本院學生代表、各系所推選之教師代表各一名、校外學者專家、產業界人士及畢業生代表。 本校課程委員會之本院教師代表由各系輪派推選之,並同時擔任其所屬學系之本會教師代表。
本校教務會議之本院學生代表依本校學生代表參加校內各級會議實施辦法產生。
第四條 本會以院長為主任委員,負責召開並主持會議。院長因事不克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擔任之。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會提請決議事項,須有全體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成立。
第七條 本會依系、所、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所報請之專業必修課程、專業學程及畢業總學分等重要事項審議,通過後再提送 校級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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