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使本院教師升等申請之審查能有一公正、客觀標準,特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九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教師申請以專門著作或產學合作/教學實務研發成果報告升等,於通過系(所)教評會審查,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始得提請院教評會辦理複審作業:
一、申請以專門著作升等者:
1. 送審代表作須已刊登或已被接受刊登於本院採計之指標性學術期刊或有審查制度的國際期刊。
代表作如為論文集,則至少須有一篇符合前述規定。
2. 申請升等教授者,升等著作(代表作及參考作)中須至少有三篇已刊登或已被接受刊登於本院採計之指標性學術
期刊或有審查制度的國際期刊之論文(若為其他有審查制度之期刊論文,篇數以二分之一計); 申請升等副教授
或助理教授者,升等著作中須至少有二篇符合前述規定。
3. 現職級期間須至少發表五篇論文(含會議論文)。
二、申請以產學合作研發成果報告升等者,應符合教育部「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審查範圍及基準」之規定及具有
下列產出之一:
1. 近五年內以本校名義申請的「發明專利」,且該專利有「技術移轉」實收總金額,升等教授者,應至少有2件且每件
達新台幣60萬(含)元以上;升等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應至少有1件且達新台幣40萬(含)元以上。
2. 近五年內以本校名義簽署「產學合作計畫」總金額,升等教授者,應達新台幣500萬(含)元以上;升等副教授或
助理教授者,應達新台幣300萬(含)元以上。
三、申請以教學實務研發成果報告升等者,應符合本校「教師以教學實務研發成果報告升等申請資格審查原則」之規定
並符合下列條件:
1.送審教師提出升等申請前六學期各學科教學評量成績均不得低於3.5,並附上完整之教學評量報告書。
2.與教學、學習、評量、學術研究相關的論文需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期刊。升等教授者須至少有三篇著作;升等副教
授或助理教授者,須至少有二篇著作。升等著作中須至少有一篇已刊登或已被接受於本院採計之指標性學術期刊。
3.現職級期間曾執行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大學社會責任 (USR)研究計畫、曾獲本校教學績優獎勵、教學成果獎
勵。升等教授者,應至少獲得二件/項(含)以上;升等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應至少獲得一件/項(含)以上。
四、前述指標性學術期刊採計項目如下:SCI, SSCI, A&HCI, THCI&TSSCI, SCOPUS, EI, 國科會推薦優良期刊。
第三條 申請人於符合條件後,應提出未來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發展構想書,參加院教評會所舉辦之教學、研究、輔導
及服務說明會。院教評會先就申請人之年資、品德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成果進行綜合審查表決,經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經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始送請校教評會進行決審作業。
第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聘任規則、教師聘任辦法、教師升等辦法、教師以產學合作研發成果報告升等申請資格審
查原則、教師以教學實務研發成果報告升等申請資格審查原則及教師資格審查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議通過,送校教評會審核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